(2017)闽0125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鲍贵西、李丽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贵西,李丽星,伊圣彬,鲍贵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629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绍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鲍贵西,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李丽星,女,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州市马尾区人,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伊圣彬,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鲍贵标,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鲍贵西、李丽星、伊圣彬、鲍贵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1日以鲍贵西已全部还清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致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建锋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