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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方红诉兰洪、罗洋惠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820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兰洪,罗洋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20号原告:方红,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兰洪,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罗洋惠,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泸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诉被告兰洪、罗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2.5元,由原告方红负担。审判员  陈金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国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