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方红诉兰洪、罗洋惠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820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兰洪,罗洋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20号原告:方红,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兰洪,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罗洋惠,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泸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诉被告兰洪、罗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2.5元,由原告方红负担。审判员 陈金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国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