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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辉、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23931-7,住所地鹰潭市天洁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唐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涂雪强,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涂雪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涂雪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涂雪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涂雪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涂雪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514202.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