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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鲜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511号被执行人王鲜坤,男,生于1971年11月2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鲜坤的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