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鲜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511号被执行人王鲜坤,男,生于1971年11月2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鲜坤的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