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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3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与吴志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吴志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3民初1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城人民路131号。负责人潘里民,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该支行风险部经理。被告吴志高,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与被告吴志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志高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确属自愿,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志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胡正标审 判 员  刘梦三人民陪审员  洪燕华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明瑞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