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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付国与陈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国,陈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350号原告李付国,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陈帅,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付国诉被告陈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付国无法提供被告陈帅的确切地址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付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有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