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付国与陈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国,陈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350号原告李付国,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陈帅,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付国诉被告陈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付国无法提供被告陈帅的确切地址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付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有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