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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某1与白某2、白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038号原告:白某1,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芳,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2,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白某3,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白某1诉被告白某2、白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白某1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