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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爽与叶峰、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叶峰,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民初549号原告:王爽,女,198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宜明,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峰,男,198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泓泰苑Ⅱ-17-F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352735。法定代表人:叶峰。原告王爽与被告叶峰、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峰、蓝鲨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44615.11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期间利息共计11119.56元(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本清息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亲相识,相处期间被告以生病、做生意需要周转为名向原告进行借款,18笔借款总计144615.11元。其中17是通过银行转账以及支付宝转账或者微信红包方式转入被告名下,并且在2014年12月3日叶峰写有借条一张,借款人处有叶峰签名以及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盖章。另外一笔是徽商银行信用卡累计消费。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叶峰、蓝鲨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原告王爽与被告叶峰通过“百合网”相亲认识并交往。2014年12月3日,王爽向叶峰银行账户转款30000元。2015年1月31日,王爽向叶峰银行账户转款11000元。2015年2月5日,王爽向叶峰银行账户转款5000元。2015年3月12日,王爽向叶峰银行账户转款7000元。2015年8月4日,王爽向叶峰银行账户转款4500元。2015年9月17日,王爽向叶峰银行账户转款2000元。2015年9月18日,王爽向叶峰银行账户转款2000元。2016年4月25日,王爽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叶峰5000元。2016年4月27日,王爽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叶峰7000元、3000元。2016年4月29日,王爽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叶峰17000元。2016年5月9日,王爽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叶峰20000元。2017年1月10日,叶峰通过银行支付王爽10000元。上述事实,由王爽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信息、银行转账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王爽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爽主张转账汇款系叶峰的借款,但王爽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支持其主张,故王爽要求叶峰偿还借款144615.11元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4元,由原告王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徐林人民陪审员  张长粹人民陪审员  汪 林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