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苏文杰、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杰,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2行初37号原告苏文杰,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王占云、吴晓健,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登记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卢春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顺妹、林敏皓,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杰诉被告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苏文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答辩状,其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行政争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文杰负担。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谢 兰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宜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