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会明、宁乡县园林管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明,宁乡县园林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张会明,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执行人宁乡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八一路。法定代表人程再文。申请执行人张会明与被执行人宁乡县园林管理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会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案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湘0124执1809号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洪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