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坤、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青岛铸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王坤,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华容街276号。法定代表人魏普照,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铸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田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单雪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坤与被执行人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青岛铸鑫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青岛铸鑫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