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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文全与被告梁忠宝、张晶、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红骥牧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全,梁忠宝,张晶,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红骥牧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545号原告:白文全,男,1991年4月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克尔台乡。委托代理人:赵盛华,男,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忠宝,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告:张晶,女,1956年1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丰县解放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培芳,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赵欣,女,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大庆市红骥牧场,住所大庆市让胡路区齐家村。法定代表人:朱立军。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郭子阳,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毕贤坤,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全与被告梁忠宝、张晶、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红骥牧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文全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全以双方和解,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雪莲人民陪审员  刘佩华人民陪审员  杨邵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思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