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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孟爱与孟广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爱,孟广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初3191号原告:孟爱,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海,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广友,男,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超,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被告孟广友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爱与被告孟广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海,被告孟广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超、杨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及原告养父孟广武的土地补偿款60000元;2、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结婚前在顾官屯镇曹庄种植土地5.28亩,该地亩数由原告、原告的养父孟广武、原告的伯父孟广文三个人的承包地组成。因孟广文未婚,其一直由孟广武照顾,其土地也一直由孟广武耕种。后来,原告养父孟广武在世时将上述耕地转包给原告的叔叔孟广友即本案被告耕种,但原告一直未放弃应有的权利。原告因结婚于2011年将户口迁入胥寺村,但至今在该村未分配任何土地已六年余。曹庄村耕地自从原告承包后从未进行过调整。后原告在曹庄村承包的土地因修高速公路被征占,占地赔偿款由被告领取,原告得知消息后向被告主张补偿款时,被告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孟广友辩称,原告因婚嫁户口已迁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曹庄村,在涉案土地补偿款到位前,原告已不是曹庄村村民,其依法不享有本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原告诉求应当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本案原告孟爱系孟广武养女,孟广武与本案被告孟广友系兄弟关系。原告孟爱与孟广武于1999年10月1日取得在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曹庄村以家庭联产形式的承包地一宗。后因孟广武年老多病,家无男丁,农忙时节被告孟广友及家人常为孟广武一家帮忙。2009年孟广武去世,被告孟广友及家人帮忙将孟广武埋葬,原告及孟广武的承包地由一直由孟广友耕种至今。孟广武与其妻生前未生育子女,收养了孟爱一人为养女。原告孟爱出嫁至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胥寺村后,胥寺村未分配给原告孟爱承包地。2016年,原告及其养父孟广武承包的土地,因修高速公路征占了孟爱、孟广武、孟爱伯父孟广文的土地共1.03亩,每亩国家补给征占土地补偿费60000元。该土地补偿费用由孟广友领取。本院认为,原告孟爱及其养父孟广武在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曹庄村取得了以家庭联产承包形式的承包地。原告孟爱嫁至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胥寺村后在该村并未取得承包地。原告孟爱的原承包地仍在顾官屯镇曹庄村,因修建高速公路占用原告孟爱的承包地所补偿的土地补偿费应归原告孟爱所有。孟广武去世后,孟广武所在村委会仍保留了孟广武的承包地。该承包地被征用后,政府给予的补偿款应归孟广武所有。因孟广武已去世,其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应归原告孟爱所有。因被告孟广友及家人在孟广武去世前代替孟爱对孟广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孟广武去世后也由被告孟广友及家人帮助埋葬。补偿给孟广武的土地补偿费,由原告孟爱及被告孟广友各得一半为宜。综上所述,孟广友及家人在孟广武在世时,对孟广武尽了较多的义务,按照中国的传统及公序良俗,孟广武其应分得的土地补偿费,应给付被告孟广友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广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给原告孟爱土地补偿款309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70元,原告孟爱负担640元,被告孟广友负担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广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