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儒今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与赵潇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儒今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赵潇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6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儒今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郁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陆,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潇鑫,男,199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儒今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潇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8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海儒今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只是双方的口头协商,微信语言不足以判断各方的完整意思,法院应不予采纳。证人胡某某承认其并不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吃饭沟通的现场,且胡某某系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应被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协议的依据不足,均为推测,故而判决错误。被上诉人赵潇鑫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上诉人就协商解除协议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胡某某的证人证言,以及上诉人同意将被上诉人支付的7万元押金及预付款转化为VIP套票款等事实能相互映证,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解除协议的合意。微信聊天记录意思表达很清楚,可以作为证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上海儒今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门票票务代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被上诉人代理销售上诉人上海迪士尼门票(以下简称门票)事宜达成协议;被上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门票,具体价格由被上诉人自行决定,被上诉人自行负责经销票务的销售、推广活动,并独立承担任何因销售而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被上诉人应当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上诉人同意的形式,将订票日期、订票数目、订票种类至少提前于入园日5个工作日通知上诉人,上诉人及时对门票查询处理并将查询结果通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报价后,需于1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出票,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或邮件的形式将《迪士尼门票下单格式》填写完整并发至乙方,保证资料完整准确,上诉人根据该信息出票;被上诉人需订立月度销售目标,并支付押金和预付票款;被上诉人不得未经上诉人书面许可,私自低价倒卖门票给合同外的第三方旅游、票务等同类公司(如有旅行社类公司,被上诉人必须提交该旅行社资质由上诉人进行审核,若经上诉人审核认定不予通过的,则一律不予销售),否则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上诉人支付的全部押金和预支票款,如被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不能弥补上诉人实际损失的,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全部损失,如有商业合作等其他需要转卖门票给合同外第三方旅游、票务等同类公司的,必须提前征得上诉人书面同意;被上诉人每次向上诉人订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给予上诉人足够的查票、出票时间,如遇特殊情况,被上诉人临时需求5个工作日内出票的,应及时与上诉人沟通协商,以上诉人具体答复为准;上诉人接到被上诉人填写的订票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上诉人提供预订门票当天的余票情况,确认是否可以出票(例:迪士尼每天有限流,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活动日,需要上诉人确认后才可出票),并在预定单里标注是否可以出票后,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被上诉人,经被上诉人再次确认后回传给上诉人,在确认被上诉人预支付票款余额大于被上诉人此次订票需求量的票款后,上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方可出票,如遇出票量过大(即当日预定票量超过1,000张的),上诉人将有权自动顺延出票日2个工作日,及上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方可出票。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订票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甲方客户信息。如双方合同终止,上诉人同意并承诺,保证对被上诉人订票人信息进行保密,如违法使用则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协议到期或合作终止后,上诉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被上诉人结清全部费用后的剩余押金;上诉人有优先代理被上诉人其他票务的权利,具体价格按照被上诉人价格体系执行;(以下为涉案合同3.1条)在签订本协议后,被上诉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押金及首次预支票款,首次预支票款用于支付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的门票预订费用,此后预支票款不足时应及时补足,否则一律不予出票,在上诉人收到票款后,履行本协议的票务出票流程,同时,如预支票款不足支付被上诉人订票要求所需票款的,被上诉人需要先补齐票款上诉人才继续出票;(以下为涉案合同3.2条)被上诉人支付的押金与预付款标准为:每月200张,五万押金,两万预付票款,每月500张,十万押金,三万预付票款,若双方修改月度销售最低定额,对应的押金和预支票款应按本合同第3.1、3.2条约定及时修改,上诉人选择每月票量200张,押金标准为50,000元/月,预支票款标准为20,000元/月;违约责任:若因被上诉人原因或者被上诉人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被上诉人有权没收被上诉人支付的押金和预支票款,同时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承担30万元违约金;因天气原因或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迪士尼闭园或被上诉人出票无法正常进行等其他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次协议的,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的终止:当一方决定终止协议继续履行时,需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如因一方未按照约定提前通知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上诉人票源出现问题造成本协议履行不能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不视为上诉人违约;本协议终止后,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结清全部应付款项,上诉人将被上诉人剩余押金和预支票款无息退还被上诉人,若被上诉人押金和预支票款不足以清偿上诉人的费用时,被上诉人需2日内及时补足,否则被上诉人应以所拖欠费用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协议有效期从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3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5月30日还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作关系,被上诉人通过上诉人的渠道得到迪士尼门票代理权,双方当事人就合作关系中保密上诉人商业秘密(如票源、票价等)的有关事项,制定条款共同遵守;被上诉人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上诉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保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诉人的票源信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票价信息、上诉人的出票信息及上诉人告知被上诉人的查票信息,以及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的信息,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他保密资料;非经上诉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上诉人不可把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只允许把信息透露给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关的被上诉人高级管理人员(限于董事、总经理及制定负责经理)、签约者;被上诉人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涉及商业使用权、专利权、复制权、商标、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其他归上诉人专有的权利;被上诉人同意任何以软件、数据、或数据库形式传送的信息只能存储于被上诉人所有的计算机内;本保密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但对于以下情况签约双方都不负担责任:(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悉的资料;被上诉人所获知的上诉人的所有经营上的机密或上诉人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被上诉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如果本条约定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上诉人有权进一步向被上诉人主张损失赔偿;保密期限:上诉人为保密资料、商业秘密的提供方,被上诉人为保密资料、商业秘密的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双方谈判期间、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上述期间全部届满之日起三年。2016年6月3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郁南支付7万元。审理中,被上诉人称上述款项为涉案合同项下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押金5万元及预付门票款2万元;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说法予以认可,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一审审理中,上诉人陈述称,涉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向上诉人订购过门票;被上诉人陈述称,涉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未实际向上诉人订购过门票,亦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向上诉人发送《迪士尼门票下单格式》或以其他形式向上诉人订过票,但认为是因上诉人票源不稳定,且双方已于2016年6月24日协商解除了涉案合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述上诉人票源不稳定及双方协商解除涉案合同不属实。被上诉人陈述称2016年6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郁南曾三次向被上诉人购买过门票,认为由此可证明上诉人票源不稳定以及上诉人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上诉人陈述称上诉人的确曾向被上诉人购买过门票,但认为购买门票行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上诉人票源不稳定。上诉人陈述,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未按合同购买门票,且泄露了从上诉人处获得的商业秘密;被上诉人陈述,被上诉人不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上诉人陈述,因被上诉人违约,给上诉人造成了预期商业利润的损失,涉案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每月最低购买200张门票,故一年门票数量为2,400张,则上诉人逾期商业利润损失应按2,400张门票的利润损失计算,而每张门票价格较高,故上诉人主张30万元违约金比较合理;被上诉人陈述称,上诉人主张违约金30万元明显过高,上诉人无法保证每年出票2,400张,而每张门票的利润仅为5-30元,且上诉人并未产生实际损失。另查明,对涉案《门票票务代理协议》中约定的“当一方决定终止协议继续履行时,需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上诉人认为上述条款只是双方对协商解除合同程序的约定,并不意味着一方通知另一方即可单方解除协议;被上诉人认为上述条款的意思是,只要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即可解除涉案合同。涉案《门票票务代理协议》附有《迪士尼门票代理参考价格》,其中载明,涉案合同项下门票包括迪士尼乐园一日门票、迪士尼乐园二日门票两种,每种门票又分为首开票、标准票、儿童票和老人票,每种门票的售价又分为平日售价和节假日售价。一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郁南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其中,2016年6月27日的聊天记录中,双方之间对话如下,郁南:“你VIP票子要多少?”,被上诉人:“我在寻了”,郁南:“自己不囤?”,被上诉人:“我最近没钱了啊南姐”,郁南:(捂嘴笑表情),被上诉人:“要不我那7w囤掉吧”,郁南:“最近没卖出票么”,被上诉人:“最近都在补洞”,郁南:“补洞?补什么”,被上诉人:“借了好多钱,要还嘛”,郁南:“立刻就要还的吗?你也是不容易哦”,被上诉人:“是啊”,郁南:“我也算是帮你消费了七百多张票啊”,被上诉人:(抱拳表情),郁南:(破涕为笑表情)“我周三再和你签个长期的”,被上诉人:(语音,主要内容为,南姐,VIP票的话我那七万块钱就先帮我囤了呗),郁南:“这两天忙酒店和VIP了,七月一起我就没限额了”(企鹅跳舞表情),“可以的”。被上诉人陈述称,被上诉人说“要不我那7w囤掉吧”意思是要求将在上诉人处涉案合同的押金和预付款共7万元转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VIP套票的票款,郁南说“可以的”,表示同意被上诉人的上述意见。上诉人陈述称,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被上诉人所说“要不我那7w囤掉吧”意思是要求将在上诉人处涉案合同的押金和预付款共7万元转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VIP套票的票款,但这只是被上诉人一厢情愿的表示,郁南对此没有作出回应,郁南说“可以的”意思是可以和被上诉人再签订一个长期的关于VIP套票的协议。被上诉人陈述称,郁南所说的“我周三再和你签个长期的”意思是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购买过700多张票,周三再签一个长期的向被上诉人购票的协议,与VIP套票无关。经被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通知证人胡某某出庭作证,胡某某陈述称,2016年6月21日,胡某某与郁南沟通说被上诉人想解除涉案合同,郁南说“没事,我觉得这无所谓的”。此外,胡某某陈述,他与郁南也签订过与本案涉案合同类似的协议,与郁南商量解除合同事宜的沟通方式是通过微信聊天。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关于被上诉人主张已与上诉人协商解除涉案合同,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上诉人已经协商解除涉案合同,理由如下:首先,从被上诉人所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郁南与被上诉人进行微信聊天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业务往来的重要联络方式,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就涉案合同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2016年6月27日的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提出将涉案合同项下押金和预付款共7万元转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VIP套票的票款,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郁南发送信息“可以的”应理解为对被上诉人上述要求表示同意,则由此可以推知,上诉人此前已经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否则在被上诉人未按涉案合同购买门票的情况下,上诉人同意将押金和预付款转作他用不符常理。此外,根据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胡某某曾与上诉人签署了与本案涉案合同类似的《门票票务代理协议》,胡某某与郁南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时,也是通过微信方式,且胡某某陈述,曾通过微信向郁南转达过被上诉人想解除涉案合同的意思,郁南对此未持异议,胡某某的上述证言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关于已与上诉人协商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对该节事实应予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既已于合同签订当月即解除,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门票为由,主张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反保密义务为由主张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亦无法采信。一审法院判决:对上诉人上海儒今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800元(上诉人已预缴),由上诉人上海儒今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已协议解除本案系争《门票票务代理协议》及附件《保密协议》。被上诉人对此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以证明双方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解除了系争协议;且上诉人同意将被上诉人所支付的协议押金及预付款共计7万元转化为迪士尼门票VIP门票票款,进一步佐证被上诉人确认双方系争协议已解除的事实。上诉人对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对7万元已收款被转化为门票票款的事实亦不予认可,进而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不足。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微信聊天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业务沟通的重要联络方式,双方聊天虽系口语表达,但表意足够清晰,且与被上诉人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的证人证言能相互映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合法合理。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对将已付款7万元转化为VIP门票票款是确认的,有微信聊天记录作证,上诉人现予否认但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儒今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晓菁审 判 员 李非易代理审判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