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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费建林与吴旭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建林,吴旭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612号原告:费建林,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被告:吴旭寅,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费建林与被告吴旭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建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建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费建林负担。审判员 江 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