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龙与张群、付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张群,付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313号原告:杨龙,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群,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付婷,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杨龙与被告张群、付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杨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2534元,由原告杨龙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