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罗聪与杨宗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聪,杨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罗聪,男,生于1976年10月10日,汉族,住宣汉县东。被执行人:杨宗德,男,生于1972年9月3日,汉族,住宣汉县。申请执行人罗聪与被执行人杨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722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宗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宗德借款250000元及利息37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4200元,共计297245元。被执行人杨宗德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中,本院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川1722民初24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宗德在宣汉县应收取的工程款3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杨宗德在宣汉县应收取的工程款37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杨宗德在宣汉县应收取的工程款297245元予以提取,提取后存入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营业部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号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