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喜能申请杨海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喜能,杨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莫喜能,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杨海群,地址邵东县。莫喜能与杨海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35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海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喜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海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海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莫喜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海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喜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