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沧州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辽宁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辽宁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650号原告:沧州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刘忠印,职务:经理。被告:辽宁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李蓉,职务:总经理。沧州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辽宁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沧州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计6775元,由沧州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荣金辉审判员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