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先,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00号原告:刘春先,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1990T。负责人:付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以南、渤海十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554660XL。负责人:刘兵,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该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春先与被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春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刘春先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蔺月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