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46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曾杏桃与陆文、凌世任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杏桃,陆文,凌世任,广州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增,杨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46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杏桃,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黄海燕,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惠,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陆文,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执行人:凌世任,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广州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路6号铺,组织机构代码58339543-7。法定代表人:陆文。被执行人:黄增,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杨继成,男,1954年12月19日出���,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曾杏桃与被执行人陆文、凌世任、广州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增、杨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奕广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李森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洁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