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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宋海威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威,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海威,男,汉族,1960年8月8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1969年1月2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宋海威与被执行人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440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兵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瑞城国际苑11号楼A103室房屋。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