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伊敏江·居麦与高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敏江·居麦,高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586号原告:伊敏江·居麦,男,1973年10月23日生,维吾尔族,住新疆.被告:高申,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伊敏江·居麦与被告高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伊敏江·居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敏江·居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伊敏江·居麦负担。审 判 长 丁忆春人民陪审员 刘玉珍人民陪审员 刘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