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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胡海勤与刘林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勤,刘林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910号原告:胡海勤,女,民勤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林,男,,户籍地郑州市,现住武威市,系原告养父。被告:刘林光,男,民勤县人。原告胡海勤诉被告刘林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海勤与被告刘林光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原告胡海勤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勤负担。审判员  邱进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委乐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