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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翠花申请执行哈斯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花,哈斯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81号申请人李翠花,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哈斯毕力格,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李翠花申请执行哈斯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玉成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150000元未履行,经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朱塔��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