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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钟明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明高,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溪县。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8月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明高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明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钟明高伙同他人在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盗窃作案两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672.2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钟明高与“龙伢子”(另案处理)合谋丢包诈骗,由钟明高负责搭讪、“龙伢子”负责丢包。在宜昌市北山坡附近,钟明高上前搭讪被害人熊某,“龙伢子”在前假装掉了钱包。钟明高捡起钱包后邀约熊某到白龙岗公园准备分钱。此时,“龙伢子”以有人看到钟明高、熊某二人捡到钱包为由,要求核对二人身上的钱财。熊某拿出装有4500元现金、1张邮政银行卡的钱包交给“龙伢子”核对。“龙伢子”核对现金后,要求熊某告知该邮政银行卡密码,假装通过手机核对银行卡余额。“龙伢子”核对完后,称与自己钱包内的金额不一致,交还给在熊某旁边的钟明高。为了让熊某相信分钱为真,钟明高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条毛巾将捡到的钱包及熊某的钱包一起包裹好,假装当着熊某的面将毛巾放入熊某的背包,而实际上钟明高已将钱包盗走,熊某背包内仅有一条毛巾。“龙伢子”见钟明高得手,便以要与钟明高当面对质为由,与钟明高一起离开现场,后二人在宜昌市果园二路工商银行柜员机上用熊某的银行卡取款2000元。2.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钟明高与张某、贾某(均另案处理)合谋丢包诈骗,由钟明高搭讪、张某丢包、贾某望风。在宜昌市北山坡转盘处,钟明高上前搭讪被害人杨某,张某在前假装掉了钱包。钟明高捡起钱包后邀约杨某到北山坡附近的铁轨上准备分钱。此时,张某以有人看到钟明高、杨某二人捡到钱包为由,要求核对二人身上的钱财。杨某拿出500余元现金、1条项链、2枚戒指等首饰交给张某核对。张某核对完后,称与自己钱包里的金额不一致,交还给在杨某旁边的钟明高;其后,张某搭讪杨某分散其注意力,钟明高假装把杨某的现金、首饰以及捡来的钱包放入其手提包,而实际上钟明高已将现金、首饰盗走,杨某手提包内仅有一条毛巾。张某见钟明高得手,就以此事与杨某无关,要与钟明高当面对质为由,与钟明高一起离开。贾某见得手,搭乘出租车接上钟明高、张某二人,一同来到三三零菜市场,张某将首饰变卖得赃款3050元,连同之前盗取的现金500余元由三人均分。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卡钻世家足金项链(重8.98克)价值人民币2586.24元;被盗的足金戒指(重4.5克)价值人民币1341元;被盗的足金戒指(重2.5克)价值人民币7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明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张某、贾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杨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明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72.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明高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据实予以更正。被告人钟明高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明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明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健薇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吕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