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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熊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甲,熊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557号申请人龚甲。申请人熊某某。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龚甲、熊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詹宏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7年5月27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谷城县城关镇东明路178号三楼有住房一本,约150㎡,归女方所有。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10万元(2017年5月27日需付清)。二:子女抚养:婚生子龚文彬,现年14岁,婚生子有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可以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婚姻存续期间有债权债务男女双方各自债权债务,由男女双方各自享有及承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