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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广乐与刘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乐,刘晓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792号原告:刘广乐,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刘晓斌,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乐与被告刘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晓斌的地址给被告刘晓斌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该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刘晓斌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