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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则法与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韩玲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则法,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韩玲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368号原告:魏则法。被告: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开源路x号。法定代表人:韩玲霜,公司经理。被告:韩玲霜。原告魏则法与被告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韩玲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详,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则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勤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