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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义琴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耿齐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琴,耿齐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252号原告:吴义琴,女,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飞,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齐旺,男,199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负责人:阎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义琴诉被告耿齐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义琴于2017年7月19��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义琴承担。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