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坚、王雅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坚,王雅丽,王若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1执保28号申请执行人刘坚,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王雅丽,女,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王若召,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刘坚申请保全王雅丽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7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坚于2017年5月16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申请人申请保全二被申请人的财产已进行了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72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清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