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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余少清、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少清,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少清,男,汉族,1951年1月10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180716873W。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余少清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1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向上诉人余少清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余少清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少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亚平审判员  樊 军审判员  胡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