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文明与楼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明,楼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9211号原告:黄文明,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楼爱珍,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黄文明为与被告楼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楼爱珍立即归还黄文明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爱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10日,楼爱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文明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7月20日止,若逾期,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到期后,楼爱珍未还本付息,黄文明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楼爱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黄文明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楼爱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