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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3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松、闫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闫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3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松,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被执行人闫亚,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07日向被执行人闫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亚在中国工商银行62×××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3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