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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亮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亮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亮亮,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亮亮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亮亮及其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夏亮亮以“夏天”的虚假身份同被害人李某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后交往,并冒充自己是宁波乐图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厂长,随后其虚构公司周转不灵、去南京给客户送礼、客户来宁波需送礼、父亲生病等理由向被害人李某以借钱形式分别骗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元、25000元、2000元、10000元、1000元,共计58000元以及骗得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1701元),后逃匿。2016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夏亮亮以“夏天”的虚假身份同被害人滕某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后交往,并虚构资金紧张、父亲生病、南京客户来宁波需送礼等理由骗得被害人滕某10000元、1000元、10000元,共计21000元以及骗得苹果7手机1部(价值5388元),后逃匿。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夏亮亮在浙江省平湖市被民警抓获。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夏亮亮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滕某的陈述,证人孟某、夏某的证言,发票,银行账户查询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亮亮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夏亮亮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夏亮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并退赔了被害人的��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夏亮亮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叫“夏天”,是宁波乐图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厂长,并与被害人李某交往,期间其虚构公司周转不灵、去南京给客户送礼、客户来宁波需送礼、父亲生病等理由分别向被害人李某骗取20000元、25000元、2000元、10000元、1000元,共计58000元以及骗得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1701元),后逃匿。2016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夏亮亮以“夏天”的虚假身份同被害人滕某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后交往,并虚构资金紧张、父亲生病、南京客户来宁波需送礼等理由骗得被害人滕某10000元、1000元、10000元,共计21000元以及骗得苹果7手机1部(价值5388元),后逃匿。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夏亮亮在浙江省平湖市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夏亮亮的家属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骗的手机2部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两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份,一个叫“夏天”的男子通过世纪佳缘网加了其微信,“夏天”跟其介绍自己是在一家拼图公司当厂长的,同年9月份其和“夏天”开始交往,同年10月、11月份,“夏天”以公司要周转、南京客户过来、父亲生病等理由分别向其要了20000元、25000元、2000元、10000元、1000元以及苹果6plus手机1部,到了同年11月29日其打电话给“夏天”,但他一直关机,其感觉被骗了的事实以及经辨认,被告人夏亮亮就是这个叫“夏天”的男子;2.被害人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份,其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了一个男的,���跟其说叫“夏天”,在宁波乐图纸制品有限公司上班,后来“夏天”以资金紧张、父亲生病、南京客户来宁波需送礼等理由分别向其借了10000元、1000元、10000元,还说他要买个手机给客户,其就买了一部苹果7手机给他。后来他就联系不上了,其就报警的事实以及经辨认,被告人夏亮亮就是这个叫“夏天”的男子;3.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被骗的手机2部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两被害人的事实;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清单,证实被害人李某、滕某银行账户存取情况;5.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夏亮亮的家属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夏亮亮的归案情况;7.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夏亮亮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亮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退赔两被害人的损失,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夏亮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适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亮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人民陪审员  卓祥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