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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诸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民保令2号申请人马某,女,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申请人诸某,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诸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某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自申请人到法院起诉离婚后,一直遭到被申请人的骚扰、威胁及殴打,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2017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在孩子学校门口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已给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现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威胁、殴打申请人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学校门口拦截申请人及其亲属。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针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南京市公安局家庭暴力告诫书【(高)公(双)诫字(2017)第7号】,明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结合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病历、照片及聊天记录等证据,被申请人的行为已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造成威胁和损害。申请人马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诸某骚扰、威胁、拦截、殴打申请人马某;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诸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丁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