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786号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唐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