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蔡明玲、张福玉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孙宇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玲,张福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孙宇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354号原告:蔡明玲,城镇居民。原告:张福玉,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宇,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文化西路-197号。主要负责人:常晓,经理。被告:孙宇轩。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明玲、张福玉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孙宇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蔡明玲、张福玉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孙宇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明玲、张福玉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明玲、张福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明玲、张福玉承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