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蔡明玲、张福玉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孙宇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玲,张福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孙宇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354号原告:蔡明玲,城镇居民。原告:张福玉,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宇,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文化西路-197号。主要负责人:常晓,经理。被告:孙宇轩。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明玲、张福玉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孙宇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蔡明玲、张福玉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孙宇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明玲、张福玉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明玲、张福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明玲、张福玉承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