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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黄仁海、高小东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仁海,高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759号申请执行人:黄仁海,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小东,男性,1960年7月5日出生,55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黄仁海与被执行人高小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438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金玉良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仁海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4384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