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黄仁海、高小东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仁海,高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759号申请执行人:黄仁海,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小东,男性,1960年7月5日出生,55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黄仁海与被执行人高小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438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金玉良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仁海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4384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