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清波与洪发飞、陈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3252号原告:黄清波,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伟,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发飞,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少英,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柯文斌,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清波与被告洪发飞、陈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黄清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清波以双方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清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黄清波负担。审判员 潘银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柳诗速录员 连丽娜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