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旷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旷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12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住所地灵川县灵西路1号。负责人秦夏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阳光照,该行员工。被告旷石,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广西全州县人,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诉被告旷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以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旷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运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