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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长明与申红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明,申红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114号原告李长明,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申红普,男,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长明与被告申红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中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