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长明与申红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明,申红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114号原告李长明,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申红普,男,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长明与被告申红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中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