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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国营、崔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徐国营,崔秀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945号原告: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573号。法定代表人:孔昭本,经理。被告:徐国营,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告:崔秀梅,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原告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营、崔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3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