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江利、卢锁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江利,卢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利,女,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捞,宜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锁,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进江,宜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李江利因与被上诉人卢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江利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江利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江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江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显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