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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王彦霞、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王彦霞,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8民初377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宁晋县西环路建设街口。负责人:周印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茂新,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该支行职工。被告:王彦霞,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区新兴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魏凤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告王彦霞、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茂新、张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彦霞、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44339.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彦霞从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318000元,由被告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担保,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25日,借款用途购布,借款利率为5.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尚未归还全部借款。截止到2017年1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18000元,利息26339.94元,本息合计344339.94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依法裁判。王彦霞、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号证据,借款借据一份,编号018920451,证明王彦霞从原告处借款318000元的事实;2号证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1份,编号为宁晋县联社农信保借字(2014)第09502014473571号,证明被告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号证据,被告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基本信息。4号证据,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合法主体资格。被告王彦霞、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被告王彦霞由被告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担保向原告借款318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25日;借款用途购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5‰,利随本清;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截止到2017年1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318000元,利息26339.94元,本息合计344339.94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王彦霞、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彦霞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应负违约责任。原告和被告王彦霞、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彦霞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本息344339.9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6元,由被���王彦霞、河北现代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成        令审 判 员 田        新        卯代理审判员 王虹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兆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