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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赖雪莲与陈玉、曾粉娜、深圳市伊达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雪莲,曾粉娜,陈玉,深圳市伊达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524号 原告:赖雪莲,汉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婷,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粉娜,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陈玉,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深圳市伊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工业东街盐田国际创意港2栋2楼。 法定代表人:陈玉。 原告赖雪莲诉被告曾粉娜、陈玉、深圳市伊达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赖雪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雪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雪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215元,由原告赖雪莲负担。 审判员 刘  艳  丽 二〇一七年 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天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