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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潘某某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恢77号孙某某、潘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某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交付执行款100000元,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