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潘某某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恢77号孙某某、潘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某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交付执行款100000元,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