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治国与李军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治国,李军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898号原告:董治国。被告:李军臣。董治国诉李军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治国撤回起诉。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审 判 长 李志洋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邢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鑫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