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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留拴诉于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留拴,于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杜留拴,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郑州市。被执行人于琳琳,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担保人于冬菊,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杜留拴与于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于琳琳存款本金35424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于琳琳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