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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342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重,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西平县。因犯盗窃罪,2003年5月29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9月29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20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诈骗罪,2012年12月3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24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检刑诉[2017]24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重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0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环城乡敬老院院内,主动与被害人黄某搭讪,趁黄某不备,将黄某装在上衣内口袋的现金2800元盗走。2、2017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环城乡王店村委魏场村,主动与被害人魏某2搭讪,趁魏某2不备,将魏某2装在上衣内口袋的500元现金盗走。3、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柏城镇东关六巷附近,看到被害人蒋某醉酒,遂主动与蒋某搭讪,趁蒋某不备,将蒋某装在上衣内口袋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300元。4、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十字街路北,主动与被害人焦某搭讪,趁焦某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内口袋的现金300元盗走。5、2017年2月下旬一天上午,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焦庄乡席王赵村委大刘庄村,主动与被害人刘某2搭讪,趁刘某2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内口袋的500元现金盗走。6、2017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西焦公路高庙路口处,主动与驾手摇代步车的被害人宋某搭讪,趁宋某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内口袋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7、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焦庄乡高庙村委孙某家中,主动与被害人孙某搭讪,趁孙某不备,将其屋内的几盒“红旗渠”牌香烟及三轮车内的90元现金盗走。8、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焦庄乡朱坑村李某2家门口,主动与被害人李某2搭讪,趁李某2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300元钱盗走。后被害人李某2去村子北面路上垃圾池旁边时,被告人郑重又主动与李某2搭讪,将李某2衣服口袋内的200元现金盗走。9、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焦庄乡王楼村许某家,主动与被害人许某搭讪,欲对许某实施盗窃时被许某发现,未盗得财物。10、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郑重窜至遂平县民安路,主动与被害人张某搭讪,趁张某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内口袋的100现金元盗走。11、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郑重窜至遂平县张店乡张店街,主动与被害人刘某3搭讪,趁刘某3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口袋内的223元现金盗走。12、201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郑重窜至上蔡县无量寺乡竹园村席庄李某3家中,将被害人李某3放在自家床被褥下的450元盗走。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重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其没有盗窃现金,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0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环城乡敬老院院内,主动与被害人黄某搭讪,趁黄某不备,将黄某装在上衣内口袋的现金2800元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重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份的一天,我骑一辆自行车转到县城北面的一家敬老院,我到敬老院门前之后,我把自行车停到大门口外面,然后准备金到敬老院里面,大门口坐着两个老头,他们问我干啥哩,我说找俺爷里,他们就让我进去了,我金大门之后看见有一个老头从里面往外走,正好走到门卫那,这个老头我不认识,我就上前给那个老头说话,我给那个老头让一根烟,然后我帮他把烟点着,我给那个老头说”爷,还认识我呗?”那个老头看看我说“看着好面熟”我又给那老头说“俺爸是我是王毛,回头闲了去俺家找俺爸玩”,那老头说:“中”我在说话的过程中趁那个老头不注意用右手把老头左边上衣口袋的钱偷走了,然后我就从敬老院出来骑自行车走了,后来我数了数从那老头兜里偷的钱,一共是2800元。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7年2月17日下午2点的时候,我在柏苑办事处敬老院去大门保安室侧面(院内)墙边解小手,解了小手裤子还没有提上,一个男子从大门口到我跟前双手拽住我的棉袄喊:“爷、爷、爷,你咋不上俺家去哎。”我说:“我咋不认识你?”这个男子给我说他是三里湾的,我想我在三里湾没有亲人,这个男子用手拉着我的棉袄说:“走、走,去那边站站(敬老院东边)。”我和这个男的到敬老院东边两间房子处聊了有十来分钟,后这个男的说:“我走哩,我还得上班哩。”这个男的往大门口走,我在后面慢跟着,我发现我棉袄拉链拉开了,我摸摸衣服里的兜发现衣服里的2980元钱不见了,敬老院院长从大门口和我碰面,我把钱丢的事情给院长说了,院长骑着电三轮就去追,过了有二十分钟,院长回来给我说没追到,我就报警了。偷我钱的男子一米七二左右,短头发,长脸,不胖也不瘦,有三十多岁,穿蓝色上衣。我听敬老院门口的老人说这个男骑着自行车出了大门往南进魏场村了。我们敬老院附近没有监控。3.证人段某的证言:2017年02月17日中午两点左右,其所在的敬老院内的黄某在敬老院内被偷大概三千元左右。偷钱的人个头较高,肤色较黑,高鼻梁,穿深色制服式衣服,骑的自行车后面有小五车行字样,年龄大概有三十至四十岁左右。4.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郑重在西平县柏苑办事处敬老院指认现场的照片,曾在该处实施过盗窃黄某现金。5.辨认笔录:证实经黄某的辨认被告人郑重就是偷钱的人。二、2017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环城乡王店村委魏场村,主动与被害人魏某2搭讪,趁魏某2不备,将魏某2装在上衣内口袋的500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重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2月份的一天,我骑着那辆黄色的自行车转到那个环城乡敬老院对面的那个村里,这个村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我转到一个超市附近,碰见一个老头,这个老头穿黑色棉袄,衣服是敞开的,我不认识他,我上前给这个老头让了一根烟,我问他:“去三里湾咋走”然后那个老头就给我说怎么走,我在他给我之路的过程中趁他不注意我把他衣服右边内侧兜里的钱偷走了,走到西平县人民医院的时候我数了数一共是500元,都是面值100的。2.被害人魏某2的陈述:2017年2月19日下午大约15时40分左右,我在俺魏场庄超市去玩,走到离超市20米左右,从东面过来一个男的(三十岁左右,瘦高个,长脸,头上戴个长沿帽)骑个自行车到我面前说:“爷,你不认识我啦”。我说:“我不认识你”。这个男的就给我散烟,他给我打着火后就骑车往西走了,我就到超市去玩,刚到门口发现我的上衣拉链开了,我一摸口袋的钱,发现500元没有了,我就告诉超市老板魏某1了,他就报警了。3.证人魏某1的证言:2017年2月19日下午,大约15时30分左右我在俺家超市门口站着,我看见俺家超市西面大约十五米左右有个骑自行车的男子与俺村村民魏某2站在那说话,大约五分钟侯魏某2来到我超市里面玩,大约三十分钟侯魏某2从超市里面走到超市门口用手摸上衣兜说我:“我的钱被别人掏走了”我问被掏走多少钱?他说:“被掏走二百元多”。和他说话的那个男的有三十岁左右,瘦高个,上身穿的像警服,骑辆自行车。4.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郑重在西平县环城乡王店村委指认现场的照片,证实其曾在此实施过盗窃。5.辨认笔录:证实经魏某2辨认被告人郑重就是实施盗窃的人。三、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柏城镇东关六巷附近,看到被害人蒋某醉酒,遂主动与蒋某搭讪,趁蒋某不备,将蒋某装在上衣内口袋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重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2日晚上10点左右,我步行转到西平县城西平县人民医院东边路北的一个巷子口那儿,我看见两个喝醉酒的男的在路边说话,那两个男的看着有四、五十岁,我看他们俩晕的很,我就过去给他们说话,我先给他们俩一人让了一根烟,然后我问他们:“大伯,恁咋在这儿呀”,其中一个男的抓住我的手说:“走,到家里喝茶去”,我给那个男的说:“不哩了,我转着玩去哩”,我在说话的过程中,我趁他们不注意,另外,他们俩也喝的晕,我就把其中一个男的上衣左边内侧兜里的一个黑色钱包偷走了,钱包是短款的,我偷了钱包后,那两个男的进到巷子里面的一家屋里,那个巷子里面就住两家人,都是门朝南的,那两个醉汉进的是大门比较小的那家,我看他们进家后,我就步行去东关操场那儿,我打开偷到的钱包,我看见钱包里面有现金1300元钱,还有一个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身份证是谁的我也没有注意看,我把钱包里面的1300元钱拿出来后,我又到和那两个醉汉说话的巷子口那儿,我把钱包扔到巷子口那儿就走了。2.被害人蒋某的陈述:我家在西平县柏城镇东关六巷、七巷中间北边住,2017年3月2日晚上,我和朋友在饭店吃完饭,我喝点酒,我同学李建城坐车送我到家路口,到我们家路口东街处,大概是晚上10时左右,李建成扶住我,等会儿一个骑着自行车的年轻孩也过来了,这个年轻孩穿着警服,自行车的牌子我记不清楚了,没有戴口罩。这个穿警服的人说你怎么喝这么晕,然后穿警服的年轻人就扶着我,李建成想着那个年轻孩是俺邻居呢,也没有多想。我家离大路有20多米远,快到家门口时间,俺妻子王某出来了,那个穿警服的人就赶紧走了,俺妻子还问他让他去俺家喝点水,那个人什么也没说就走了。后来有人说拾着我的钱包了,把钱包给我了,里面就只剩下50元钱了,里面的1300元钱被人偷走了。后来我想着那个穿警服的人不对劲,肯定是他偷的。我一直也没有报警,想着算了。后来公安的人就押着小偷到我家了。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家住在西平县柏城镇东关六巷、七巷北边住,离西平大道有20米左右远,2017年3月2日晚上,我在家等丈夫回来,大概晚上10点左右,我听见丈夫在我家门外说话,我就把门打开,看见俩个人送我丈夫,一个是他的同学李建成,一个穿着警服的人。当时我给他们说让回家喝点茶,那个穿警服的人啥也没说,往南边走推着他的自行车赶紧走了,后来我丈夫和李建成回到我家,俩人在家说了会话,李建成就走了等会我邻居拾着我丈夫的钱包了,把钱包还给我丈夫,但是钱包里就剩下50元钱,我丈夫钱包里面的1300元钱被盗了。4.受案登记表,西公(环)受案字【2017】10699号:报案人蒋某,接报时间2017年3月4日15时12分。2017年3月2日在河南省西平柏城镇东关六巷蒋某和朋友李建成喝醉酒后被一个骑自行车穿着警服的人把蒋某送回家,后有人拾到蒋某的钱包,但里面仅剩余50元钱,钱包的1300元钱不见了。四、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十字街路北,主动与被害人焦某搭讪,趁焦某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内口袋的现金300元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重的供述和辩解:今年2月份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下雪后的一天,当天地上还都是雪,我骑着那辆黄色自行车转到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十字街路口那儿,我当天上身穿的是警服,头上戴着警用鸭舌帽,脚上穿的是一双黑色胶鞋,我在十字街路口碰见一个老头,我不认识这个老头,这个老头穿的是黑色棉袄,我给这个老头让了一根烟,然后我说:“爷,你还认识我呗?”,那个老头说:“我看着你有点面熟,恁爸叫啥?”,我说:“俺爸叫李二毛”,那个老头说:“我跟恁爸关系好的很”,说完,那个老头就拉着我往屋里,还说让我来家里吃饭,我还给那个老头说我说:“我在咱街派出所开车哩”,那个老头笑笑,我们在聊的过程中,我趁这个老头不注意把那个老头的棉袄拉锁最下方的扣子打开,我把手伸进去,我看见那个老头棉袄左边内侧,挨着拉锁的地方缝了一个蓝色的兜,我把兜里的东西全偷出来,我看见有钱和一盒散花的烟,还有一个打火机,我嫌烟太赖,我就把那盒散花烟和火机又放回去了,我偷到钱后,我给那个老头说我转着玩去哩,然后,我就走了,我走的时候那个老头也没有发现我偷他的钱,当我走到席王寨的时候,我数了数钱,一共是300元钱,都是面值100元的。2.被害人焦某的陈述:2017年2月22日中午11点左右,我和李某1等人在金刚街十字路口北边李某1家的门面屋里聊天,一个穿着警服的年轻人进来对我们说:张店那边有掏包的啊,你们要小心点。当时有人问他:你是哪的啊。那个年轻人说我就在在这北边住啊,我是李二毛的孩。我说你是干什么的?那个年轻人说我刚从西平调回来。然后那个年轻人就问我:你穿这身衣服不冷啊。他就伸手摸我的衣服,往我衣服口袋里摸,我当时看见他把我的身份证件掏出来了,觉得有点不对劲,刚想说话,那个年轻人就把我衣服里的钱掏出来了,我说这是前。那个年轻人就把我衣服里的钱装进我里面的口袋了,他一边装钱一边跟我说:“我爸最近脚崴着了”,我们俩就开始聊,后来那个年轻人骑着自行车走了。我听到李某1说:我怎么看着不像李二毛的孩子。我一听赶快摸口袋,发现兜里的三百块钱不见了,我说:“坏了,我的钱不见了。”我赶紧追出去找,后来没找到,我就报警了。3.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2月22日中午11点左右,我和焦某在金刚街十字路口北边自家的门面屋里聊天,一个穿着警服的年轻人进来对我说:叔,生意好啊,你还记得我吗?我当时觉得年经人有点面生,就说:没什么生意,你是哪的啊?那个年轻人说我就在在这北边住啊,我是李二毛的孩。我说你是干什么的?那个年轻人说我是给咱派出所开车的,现在抓小偷。我说大白天小偷怎么偷钱啊。然后那个年轻人就抓着我比划,伸手掏我口袋,当时我没在意,他就把我的衣服拉链拉下来,掏我衣服里面的口袋,我说:我口袋里面没有钱。当时焦某好像不想理那个年轻人就出去了,那个年轻人看焦某出去了也跟了上去,我没有出去站在柜台那,没一会焦某就进来了,焦某进来没多久,那个年轻人就进来对焦某说:爷,等回头进城里来找我玩,我带你去洗澡,按摩。焦某说,我这么大年龄了,玩不动了。然后那个年轻人就出去骑自行车往西边走了。我感觉有点不对说:不对,李二毛的孩我见过,好像不是他,他要是公务员的话,不会说这话,我出去看看他去哪了。我出去看见他骑自行车王金刚街步行街里面一拐就不见了。我赶紧给焦某说:这个人不是派出所的。焦某赶紧摸口袋说:他刚才摸我口袋了,我300元钱哪去了?我说你赶紧跟去根上他,他在步行街里面呢。然后焦某就走了,我也跟上去了,到步行街里面也没有见人,我就让焦某报警了。4.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郑重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超市门口指认现场的照片,证实郑重曾在该地方实施过盗窃。五、2017年2月下旬一天上午,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焦庄乡席王赵村委大刘庄村,主动与被害人刘某2搭讪,趁刘某2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内口袋的500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重的供述和辩解:后来,我又转到焦庄乡大刘庄北面的东西路的一家门前,我看见一个老头正在用锹铲雪,那个老头穿的是黑色棉袄,我给这个老头让了一根烟,我给他说:“爷,你还认识我呗?”,那个老头问我:“恁爸叫啥?”,我给他说:“俺爸叫王毛”,那个老头也没有说啥,然后,我又给那个老头点一根烟,我在给他聊天和点烟的过程中,我趁他不注意,我把那个老头上衣右边胸前兜里的钱偷走了,我偷到钱后,我就骑着自行车走了,在路上,我数了数从老头兜里偷的钱,一共是500块钱,都是面值100元的。2.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2017年2月份下旬的一天上午,大概是8点左右,我早起在门口铲雪,我家临着大刘庄北面的东西路,后来过来一个年轻人,骑着自行车,穿着警服,身高1.75左右,中等身材,那个年轻人到我跟前开始跟我套近乎,具体说的啥我也记不清了,那个年轻人走后,我身上的钱被偷了,有500元钱。3.证人陶某的陈述:听我丈夫说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我丈夫刘某2在家门口铲雪,碰见一个穿警服的男子,骑着自行车,和他套近乎,那个穿警服的男子走后,把刘某2衣服兜里面的500元现金掏走了。4.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郑重在河南省西平县焦庄乡席王寨村委七组大刘庄后面东西公路指认现场的照片,证实其曾在该地方实施过盗窃。六、2017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西焦公路高庙路口处,主动与驾手摇代步车的被害人宋某搭讪,趁宋某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内口袋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重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当时金刚街有集,我骑着自行车,我走到西焦公路瓦厂遇到一个骑手摇三轮的老头,我问他:“大伯,你干啥去呢?”他说他赶集去哩,我说你还认识我吗,他说看我面熟,然后我俩开始聊天,期间我掏烟递给他吸,趁着他不防备,我从他的黑色的袄的右面内侧的衣兜里把他的钱掏走了,我偷了钱之后我就走了,这次的钱数我没有仔细的数,我记得有100元面值的,有10、20元面值的,我约莫着有1000元钱。这个老头我也不认识他,他的腿不能走路。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2017年3月3日我吃了早饭,使用我的老年代步手摇车去金刚街买除草剂,当我走到西焦公路高庙路口南边时,从北边过来一个年轻孩,骑着辆自行车,他穿着警察制服,那个人到我跟前,问我说:爷,你身体怎么样。那个人握着我的手和我说话,后来他骑着自行车走了,回到家后我才发现我的钱包没有了,里面有1000块钱左右,还有两张存折。3.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7年3月3日上午,我给丈夫宋某打电话说:药,你别买了,草根子太大。宋某去焦庄街买药,药没买成就回来了。一直到3日下午才知道宋某的钱包不见了,后来宋某说他在西焦公路遇到一个穿警察制服的人,那个人说他在焦庄派出所开车哩,那个人和宋某握过手,说过话。4.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郑重在西平县西焦公路高庙路口处指认现场的照片,证实其曾在此地实施盗窃。七、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焦庄乡高庙村委孙某家中,主动与被害人孙某搭讪,趁孙某不备,将其屋内的几盒“红旗渠”牌香烟及三轮车内的90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重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我骑着自行车转到焦庄乡高庙路口路东的一家小商店,门口放着一辆卖东西的小推车,店主是老年夫妇。我过去时老头在看摊儿,我就和他聊天,我说我是消防队的司机(当时我穿着警服,戴着警用帽子,没有戴口罩),然后我趁着老头不备,我把他小推车上的抽屉(抽屉当时用锁挂着,但没有锁上。)拉开了,把抽屉里的钱偷走了,然后我又把抽屉用锁挂上了。这次偷有90多元钱,面值有一张50元的,其余的都是10元的。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2017年二月份的一天,我在家门口坐着晒太阳,看到一个穿警服的年轻人骑着自行车到我家门口停下来了,他主动跟我搭讪,后来他说买烟,我就给他拿了一包十块的红旗渠,后来他没有给我掏钱就走了,我记得那个年轻人二月份来我家好几次,每次都拿一包烟就走了,我放在三轮车上的一些零钱好像也少了几十块钱,其他的我就没有印象了。八、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焦庄乡朱坑村李某2家门口,主动与被害人李某2搭讪,趁李某2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300元钱盗走。后被害人李某2去村子北面路上垃圾池旁边时,被告人郑重又主动与李某2搭讪,将李某2衣服口袋内的200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重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多,我骑着我弟弟郑栋(音)的自行车去了焦庄乡朱坑村,我在村子中间转悠,之后到了村子中间的一户人家,这户人家大门朝南,没有大门,院墙很低、很矮。这户人家住着一个老头,头发已经白了,老头上身外面穿着袄,敞着怀哩,里面穿的是西装褂子。当时我进到他家后给老头递了一根烟,我借口问去遂平的路怎么走,之后我就和这个老头聊开了,我趁着老头不注意,我把老头西装褂子左面内侧的兜里的三张面值100元的现金偷走了,我偷到钱之后我还在他们村子里还没有走时,我看到这个老头拿着铁锹去村子北面的沟边(临着有一个垃圾池子)挖东西,我当时知道他的装钱的兜里还有钱,我就又上前说:“天快黑了,你咋还不回去呀?”他冲我笑笑,我就又从他西装褂子左面内侧的兜里的四张面值50元的现金偷走了。2.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7年二月份的一天下午16时左右,我在家堂屋门口坐着晒太阳,有一个穿着警服外套的年轻人骑着自行车到我跟前,主动跟我说话,他走后我发现我兜里的300元钱不见了,再后来在我们村后面的垃圾池旁边又碰见了他,他又帮我整了整衣服,那个人一共偷了我两次,总共偷了我五百块钱。3.辨认笔录:经李某2的辨认被告人郑重就是对其实施盗窃的人。九、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重窜至西平县焦庄乡王楼村许某家,主动与被害人许某搭讪,欲对许某实施盗窃时被许某发现,未盗得财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重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我骑着自行车转到焦庄乡焦庄乡王楼村路口北路西一家住户处,当时我穿着警服,带着警用帽子,我进这家时是一个老头在家,当时他正在吃中午饭哩,吃的是红烧肉,他还在喝着白酒,我就对他说:“你吃的啥饭呀?”他说吃的红烧肉,他拉着我坐下了,之后我就开始摸他的黑色袄的上衣兜,我正摸时,被老头发现了,他说我摸他的兜干啥哩,我一看偷不成了,我就走了,我走的时候也没有出来追我。2.被害人许某的陈述:今年过年前的一天下午,我在俺家堂屋坐着,一个男的过来给我说话,他伸手往我身上摸,我就说他了,他没吭气儿就走了,他当时穿着警察的衣服。3.辨认笔录:证实经许某的辨认被告人郑重就是对其实施盗窃的人。十、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郑重窜至遂平县民安路,主动与被害人张某搭讪,趁张某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内口袋的100现金元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重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具体哪一天我记不住了,我骑着一辆我大姑家的灰色的骑式的两轮电动车转到遂平县城他的一条路上,具体位置我也描述不清楚,2017年3月4日我领着你们去了那里,并且也见到了被我偷钱的那个老头,当时还有两三个老婆,们正在聊天,他们聊到一个叫老黄的人,当天我穿的是警服,手里拿着警用的鸭舌帽,我走到那个老头身旁,我对他说:“爷,你还认识我吗?”那个老头说不认识我,我就对那个老头说我是老黄的儿子,说着我就把老头拉到一边,我摸摸他的衣服,我对他说:“爷,你穿的不厚呀?”我还说:“你衣服的内侧的兜怎么这么靠上啊。”,我在给这个老头说话的过程中,我趁着这个老头不注意,我把这个老头杀昂一右边胸前内侧兜里的100元钱偷走了,是面值100元的,我偷的时候这个老头没有发现,我偷了钱之后骑着去了别处。2.被害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今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3、4点,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在遂平县城民安路四巷巷子口圣煌五行养生馆六前的路边晒太阳,突然从西边过来一个男的,这个男的上面穿着警察的衣服,手里拿着一个警用的鸭舌帽,就是刚才你们领着指认现场的这个男的。我对他印象比较深。这个男的过来给我说,爷,你还认识我呗?我给他说认识,当时我正在给旁边的人聊天,正好说起老黄,这个男的说他是老黄的儿子,我就给他说我和老黄关系比较好,这时,这个男的把我拉到一边,他摸了摸我的衣服,他说你穿的衣服不厚啊,他还说你的口袋这么靠上,我们俩说了一会儿话后,这个男的就走了。那个男的顺着民安路走有二百米左右时,我摸了摸我上衣右边内侧口袋,发现口袋里面放着的100元钱没有了,我当时就怀疑是那个男的偷的,但我年纪大了,我也追不上,后来我就回家了。我被偷的100元钱是面值100元的,就一张。我没有报警,我年纪大了,不知道咋报警,所以就没有报警。我认识照片上的那个人,这个男的就是刚才指认现场的那个男的,就是他给我装熟人偷的我的钱。十一、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郑重窜至遂平县张店乡张店街,主动与被害人刘某3搭讪,趁刘某3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口袋内的223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重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转到遂平张店街,张店挨着西平县的焦庄乡,我在张店街的一个十字路口那儿碰见一个老头,路口有一个小卖部,今天我也领着你们去了那里,我也见到了被我偷钱的那个老头,我对这个老头印象比较深刻,我能认准他。我碰见这个老头后,我上前给他说话,我当时身上穿的还是现在身上穿的这件警服,我问那个老头:“爷,你还认识我呗?我在张店街派出所开车哩”,我还这个老头让根烟,我们在说话的过程中,我问这个老头:“爷,你这兜里装的啥啊?看着鼓囊囊的”,说完我就把这个老头上衣胸前的扣子解开,我把他衣服左边内侧兜里的东西拿出来,我看他装有二百多块钱,我就给这个老头说:“爷,现在偷钱的这么多,你身上装这么多钱不害怕啊?”,这个老头说:“不碍事”,然后,我就把钱又给这个老头,我给他说:“你把钱放好”,这个老头接过钱后把钱又放到上衣内侧兜里了,之后,我又给这个老头让根烟,我用右手在帮他点烟的时候,我趁他不注意,我用左手把老头兜里的二百多块钱偷走了,再然后我就走了,我在路上数了数钱,一共是223元钱,两张面值100元的,一张面值10元的,一张面值5元的,还有八张面值1元的。2.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2017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我在张店街买东西,当我走到张店街北街一个小卖部的十字路口时,我碰见一个穿警服的男的,看着有三十岁左右,就是你俩刚才领着指认现场的那个男子,他那天穿的还是今天身上的这件警服,那个男子过来给我于:爷,你还认识我呗,我是咱街派出所开车的。我给他说:我不认识你,他又问我:你咋不去俺家找俺爷玩啊。我又给他说,我不认识恁爷。这时候,这个男的就把我上衣的扣子解开,他把我内侧口袋里的二百多块钱拿出来,他还给说,爷,你得把钱放好。然后,他又把我的钱给我了,他又给说会就走了。然后,我也回家了,我回家后摸了摸口袋,我发现我口袋里的223元钱没有了,我一想肯定是刚才在张店街上见到的那个男的把我的钱偷走了。但是,因为我和我老伴身体不好,我也没有去报警。我被偷走的钱是223元,其中有两张面值100元的,有一张10元的,有一张5元的,有8张面值1元的。那个男的就是刚才你们领着指认的男的,他那天穿的是这件警服,他自称是我们张店派出所开车的。十二、201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郑重窜至上蔡县无量寺乡竹园村席庄李某3家中,将被害人李某3放在自家床被褥下的450元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重的供述与辩解:还有一次我在上蔡县一户人家床上被子下面偷了600元现金。2.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2017年年初的一天,我老伴席某给了我450块钱,让我放起来,我就把这些钱放到卧室的床下面。后来公安机关带着一个小偷来我家指认现场,给我说了一下情况,我才知道我放在床下的钱被偷走了。3.证人席某的证言:2017年年初我把修拉链和补鞋赚的钱叫给老伴李某3了,让她放起来,我老伴就把钱放到我家的卧室的床下面,把钱放起来侯我也没在意这个钱了,家里也不缺钱,一直到前几天我看见咱公安局的人带着一个小偷来我家指认现场,给我说了一下情况,我才知道我老伴放在床下的钱被偷走了。4.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郑重在上蔡县无量寺乡竹园村席庄席某家中指认现场的照片,证实被告人郑重曾在该地实施盗窃。本案综合证据: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郑重的个人身份情况。2.刑事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郑重因犯盗窃罪,2003年5月29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9月29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20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个月;因犯盗窃、诈骗罪,2012年12月3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24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3.扣押物品清单三份及照片伍张:证实2017年3月3日西平县公安局环城派出所民警曹礼、张永华从郑重处扣押蓝色警服(棉)两件,蓝色警用执勤帽两顶,蓝色编号一套,人民币3270元,黄色自行车一辆。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盗窃犯罪事实,其没有盗窃现金的事实,与本院查证情况不予,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责令被告人退赔本案中各相关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7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新伟审 判 员  张欣广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搜索“”